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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要账公司 :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6 点击次数:4697次

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至今为止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的有:《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为原则,充分体现私权自治(合同法),一定范围限制高利率。但是对高利率没有明确的解释,对什么属于高利率等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利息纠纷各地法院处理不一,适用法律上、理解和认识不统一,保护的程度不同,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法治的统一性。   一、立法原则和精神。根据合同法对自然人之间的利息规定,总体上体现为广州要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   二、法律推定。立法考虑到民间借贷很大部分是亲朋好友之间发生的这一特殊性广州要债,且绝大部分为生活所需而建立的借贷关系,所以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三、限制高利率。合同法规定了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四、限制以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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